李某诉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案
民事起诉状
原告:李XX,女,汉族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:522XXXXXXXXXX67,地址:贵X省XXXXXXXXXX5号,电话:13699891697。
被告:深圳市妇幼保健院
法人代表:杨卓欣,职务:院长,电话:0755-82889999 (总机)住所: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4号。
诉讼请求:
一、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0000元。
二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用。
案由:医疗损害责任纠纷
事实与理由:
2008年3月25日17时50分,原告因“异位妊娠”在被告处行TV腹腔镜术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,术后诊断:“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”,治愈后出院。
出院后,原告采取避孕措施,所以没有怀孕。2010年开始,原告想再育,但一直未能怀孕,故四处求医,并在小门诊治疗及吃中药治疗。
2014年6月1日,原告因“宫外孕术后6年未孕,要求腹腔镜检查”入住贵州黔西兴义市兴义友好医院(以下简称该院),诊断:“1、继发性不孕;2、慢性输卵管炎。”2014年6月2日,原告在该院行“经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+中转开腹左侧输卵管吻合术+通液术”。术中发现:盆腔可见淡黄液体约150ml。子宫大小正常,右侧输卵管呈术后改变;左侧输卵管峡部经有1CM缺失,伞端形状尚可。双侧卵巢部分与侧盆壁呈腹性粘连,大小正常。进行通液时可见自右侧处至卵巢悬韧带处有蓝染;左侧伞端、缺失近子宫端未见蓝色液体流出。2014年6月9日,原告术后恢复尚好出院。
原告认为,原告只有在被告处因异位妊娠做了腹部手术,术中左侧输卵管正常,而后原告并没有其他手术及损害,故可证明原告左侧输卵管的缺失是被告造成的。被告的医疗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,而且还告知原告仍有一半机会可以生育,隐瞒了术后损害的事实,致使原告四处求医,浪费金钱且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。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双侧输卵管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被告应承担侵权行为的相应责任。
综上所述,依据《侵权责任法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特此提起诉讼,请依法审理,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。
此致
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
年 月 日